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28條
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 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經營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暫停經營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使用者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