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27條
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增加經營業務項目,應檢具營業 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緣起。

二、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

三、業務章則、業務流程及風險控管。

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收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服務,視為經營本條例第 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並應於首次開辦後五個營 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