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送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相關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
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
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
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