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以及風 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係電子支付機構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控制環 境包括電子支付機構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 會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 獎懲等。董事會與經理人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董事行為準 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電子支付機構 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電子支付機構目標之適合性。管理 階層應考量電子支付機構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 發生之舞弊情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電子支付機構及時設計、修正 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指電子支付機構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 序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電 子支付機構所有層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 、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 擔任責任相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係指電子支付機構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 攸關、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並 確保資訊在電子支付機構內部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內部控 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 時取得資訊之機制,並保有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有效之內 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作業:係指電子支付機構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 ,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持續 性評估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部稽核 人員、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對於所發 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事會及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第8條
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 ,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單位職掌、業務 範圍及明確之授權與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使用者資料保密之管理。

(二)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會計暨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 、人事之管理。

(三)對外資訊揭露作業之管理。

(四)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五)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六)委外作業之管理。

(七)使用者身分確認之管理。

(八)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業務之管理。

(九)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之管理。

(十)資訊單位及資訊系統使用單位權責劃分之管理。

(十一)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 事運作之管理。

第一項各種作業及管理章則之訂定、修正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 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