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總則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5條
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事會通 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