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23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 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及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 先保密。

第一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 留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