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稽核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20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 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 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 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