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總則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 子票證發行機構。

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三、專業訓練機構:指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所認定 之訓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