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稽核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18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於查核 結束日起二個月內陳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