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稽核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17條
電子支付機構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 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 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 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 失,並使所屬電子支付機構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電子支付機構各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 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