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稽核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10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 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

電子支付機構應視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設置適當職級之稽核 主管,綜理稽核業務。稽核主管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 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後為之。

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 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未設審計 委員會而設有獨立董事者,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亦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稽核 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業務單位人事者, 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事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