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9條
前條所稱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訊息不可重複性及 訊息不可否認性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訊息隱密性:應採用 3DES 112bits、AES 128bits、RSA 2048bits、 ECC 256bits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加密 運算。

二、訊息完整性:應採用 SHA 160bits、3DES 112bits、AES 128bits、 RSA 2048bits、ECC 256bits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 演算法進行押碼或加密運算。

三、訊息來源辨識性:應採用 SHA 160bits、3DES 112bits、AES 128bits、RSA 2048bits、ECC 256bits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 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加密運算或數位簽章。

四、訊息不可重複性:應採用序號、一次性亂數、時間戳記等機制產生。

五、訊息不可否認性:應採用 SHA256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 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及採用 RSA 2048bits、ECC 256bits 以上或 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數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