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 全設計:

一、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含實體通路支付服務交易),於使用者 以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支付、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提出提前 付款請求或提出取消暫停支付請求時,及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 付款支付儲值款項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 臺幣二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者,應採用 A 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 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 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 用 B 類交易安全設計。

(三)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 應採用 C 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於使用者進行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支付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 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 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 C 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 用 D 類交易安全設計。

前項 D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 C 類交易安全設計,C 類交易安全設計 得替代 B 類交易安全設計,B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 A 類交易安全設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