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21條
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資訊安全事故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將各作業系統、網路設備及資安設備之日誌及稽核軌跡集中管理, 進行異常紀錄分析,設定合適告警指標並定期檢討修訂。

二、應建立資訊安全事故通報、處理、應變及事後追蹤改善作業機制,並 應留存相關作業紀錄。

三、如有資訊安全事故發生時,其系統交易紀錄、系統日誌、安全事件日 誌應妥善保管,並應注意處理過程中軌跡紀錄與證據留存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