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14條
電子支付平臺之機敏資料隱密及金鑰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建立訊息隱密性機制:

(一)機敏資料儲存於使用者端操作環境。

(二)機敏資料於網際網路上傳輸。

(三)使用者身分識別資料(如密碼、個人化資料)儲存於系統內;如為 生物特徵(如指紋、臉部、虹膜、聲音、掌紋、靜脈、簽名等), 應遵循銀行公會所訂定之生物特徵相關自律規範辦理。

二、使用者身分識別資料如為固定密碼者,於儲存時應先進行不可逆運算 (如雜湊演算法),另為防止透過預先產製雜湊值推測密碼,應進行 加密保護或加入不可得知之資料運算;採用加密演算法者,其金鑰應 儲存於硬體安全模組內並限制匯出功能。

三、採用硬體安全模組保護金鑰者,該金鑰應由非系統開發與維護單位( 如客服、會計、業管等)之二個單位(含)以上產製並分持管理其產 製之基碼單,另金鑰得以加密方式分持匯出至安全載具(如晶片卡) 或備份至具存取權限控管之位置,供維護單位緊急使用。

四、應減少金鑰儲存之地點,並僅允許必要之管理人員存取金鑰,以利管 理並降低金鑰外洩之可能性。

五、當金鑰使用期限將屆或有洩漏疑慮時,應進行金鑰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