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儲值款項,以扣除依本條例第十九條應繳存 準備金後之餘額計算之。

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各款運用儲值款項之比率,合計 不得逾百分之六十。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銀行存款,不包含專用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