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附則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33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 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專營之電子支付 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 其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本 辦法之規定。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依前項 規定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與其經營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開立之專用存 款帳戶,應分別獨立。

第3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