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應遵循事項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30條
合作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提供合作帳戶餘額資料予管理銀行,該項餘額之時間 以每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為基準。

二、配合管理銀行需要提供合作帳戶存款明細資料予管理銀行。

三、合作帳戶產生孳息或手續費用時,提供資料予管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