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及管理 ( 105 年 09 月 10 日)
第9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 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

二、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金融支付工具,以存款帳戶、信用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認定之金融支付工具為限。但不包含未以臨櫃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確 認身分後所開立之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