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及管理 ( 105 年 09 月 10 日)
第8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 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

二、提供國民身分證資料者,應向內政部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之真實性;提供居留證資料者,應向內政部 查詢資料之真實性。

無法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程序之使用者,應以可追查資金流向 之支付方式進行付款。

前項可追查資金流向之支付方式,以存款帳戶轉帳、信用卡刷卡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定之支付方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