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及管理 ( 105 年 09 月 10 日)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分類及交易功能 如下: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得具代理收付實 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及儲值功能,無收款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 付款功能。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 付帳戶,得具收款、付款及儲值功能。

未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身分確認程序之個人使用者,其電子支付帳戶 不得具儲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