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及管理 ( 105 年 09 月 10 日)
第12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 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

二、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檔。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金融支付工具,準用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境內非個人使用者所徵提登記證 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影像檔,應向經濟部、財政部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查詢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