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申請及核准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6條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核准函後,始得辦理。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為核准前,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