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作業管理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17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應要求境外機構對其在臺無 住所境外自然人之使用者,建立身分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