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作業管理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14條
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未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

電子支付機構經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 構業務相關行為,視為經營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 定之業務,並依本辦法規定進行作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