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申請及核准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10條
經核准機構就經核准之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新增合作或協助之境外機 構時,得僅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之書件,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