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4條
第二條所定一年日平均餘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計算: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逾一年者,以本條 例施行之日前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未逾一年及本條例 施行後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以開始營業之日起一年 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後續計算: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日餘額之和除以 當年天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