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使用者支付款項之範圍如下:

一、代理收付款項:實質交易之金額、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資金, 及已執行使用者支付指示,尚未記錄轉入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 。

二、儲值款項:使用者預先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以供與電子支付機構以 外之其他使用者進行資金移轉使用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