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附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5條
第十條第七項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四個月內,提出調整後符合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自評報告,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