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4條
銀行應按月計算流動性覆蓋比率,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依金融監理資訊 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流動性覆蓋比率相關資訊。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 銀行,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

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隨時填報流動性覆蓋比率,並檢 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