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6條
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 有利害關係者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於第三 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限額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