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無 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 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 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