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及措施 ( 105 年 05 月 05 日)
第12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 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