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及措施 ( 105 年 05 月 05 日)
第11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 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 安全管理措施:

一、實施適宜之存取管制。

二、訂定妥善保管媒介物之方式。

三、依媒介物之特性及其環境,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