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及措施 ( 105 年 05 月 05 日)
第10條
非公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與確認程序。

五、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六、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七、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係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 、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