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團體評議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31條
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後,因部分金融消費者終止評議實施權之授與,致 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