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及解任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3條
評議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主任委員應為專任,其餘評議委員得 為兼任。

評議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