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團體評議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28條
金融消費者授與評議實施權時,應填具評議實施權授與同意書及其他相關 資料,並檢具已向金融服務業完成申訴程序之證明文件。

金融消費者授與評議實施權,而未依前項填具相關資料並檢具證明文件時 ,受指定之法人應不接受其授與評議實施權。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受指 定之法人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受指定之法人有為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為一切進行調處、評議程 序行為之權。但金融消費者得於第一項之同意書內表明限制其為調處之同 意及評議申請之撤回。

前項授與評議實施權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授與評議實 施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