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團體評議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2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指定時,應考量金融消費爭議事件 之屬性及專業性,以書面載明指定日期,通知受指定之法人,並刊登政府 公報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