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評議程序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21條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 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