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評議程序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17條
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申請評議案件需要召集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 會議時,由出席評議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超然獨立進行評議,以 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作成評議決定。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使其通過或使其否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