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機構之設立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6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下列事項,應申報本會核可,修改時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其他依本法或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可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