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機構之設立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3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 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四份,申請本會核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