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組織及人員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15條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 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規定,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規定訂定者外,不得另 立科目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