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組織及人員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14條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申 報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前項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