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組織及人員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10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三、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之遴選。

四、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