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 106 年 01 月 23 日)
第8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訂立保險契約或相關服務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 費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金融消費者基本資料 (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

(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基本資料。

二、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應訂定金融消費者投保之條件。

三、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應瞭解金融消費者之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 ,並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前項第一款所定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字號及聯絡方式;金融消費者為法人時,為法人之名稱、代表人、地址、 聯絡電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