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 106 年 01 月 23 日)
第7條
金融服務業於兼營證券期貨業務、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或受境外基金機構委 任於國內辦理私募時,應遵守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