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 106 年 01 月 23 日)
第6條
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前,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 服務之特性評估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銀行業並應設立 商品審查小組,對所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

前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等級 及金融商品或服務風險等級之分類,以確認金融消費者足以承擔該金融商 品或服務之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