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 106 年 01 月 23 日)
第2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依本辦法 規定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及依不同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建 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本 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